領隊試前訓練課程證書(兼讀制) *全新課程
| 修讀時數 | 33小時 |
| 上課時間 |
兼讀制 全日上課時間:上午9:00–下午6:00 |
| 課程編號 | SK222HS/ SK222ES |

課程目標
裝備學員通過領隊領牌考試,使畢業學員能夠符合旅監局發出領隊牌照申請要求中,修畢試前訓練課程的要求;及使學員掌握領隊工作的角色及職責,運用基本知識和技巧處理外遊旅行團的運作、顧客服務、風險及突發事宜,確保畢業學員執行領隊職務時符合法例及達到行為規範要求。
課程對象
有志成為持牌領隊及報考旅遊業監管局(旅監局)「領隊領牌考試」的人士。
課程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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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隊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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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隊的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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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隊與旅行代理商的關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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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代理商的定義和服務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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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職領隊的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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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隊的角色及職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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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守職業道德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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帶團技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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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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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旅遊業條例》、其附屬法例及《持牌人指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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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防止賄賂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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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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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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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國安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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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顧客保障
- 旅遊業賠償基金及印花徵費須知
- 旅遊保險須知
- 外遊旅行團運作
- 準備外遊旅行團出發前的工作
- 提供外遊旅行團酒店資訊及辦理入住登記服務
- 安排外遊旅行團餐飲、觀光導賞及購物活動
- 處理外遊旅行團回程安排及旅程總結
- 顧客服務
- 提供外遊旅行團旅途中的顧客服務
- 提供增值服務
- 解決顧客常見疑難
- 處理旅客糾紛及投訴
- 個案研究及小組討論
- 減低風險
- 認識不同旅遊活動的潛在風險
- 減低旅程期間的風險及損失
- 個案研究及小組討論
- 危機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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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突發性事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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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機處理個案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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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案研究及小組討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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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課程評核 (角色扮演評核 及 筆試)
入讀資格
~ 須符合《旅遊業條例》(第634章)(《條例》)有關領隊牌照的發牌條件〈見備註第1-2項〉;及
~ 須符合相關學歷規定(須提交學歷證明副本)〈見備註第5項〉;及
~ 年滿18歲
備註:
~ 根據《旅遊業條例》(第634章)(《條例》)有關領隊牌照的發牌條件,申請「領隊牌照」人士須符合以下規定(以旅監局官方網頁的資料為準):
1.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證;或持有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外的身分證,且不受任何禁止申請人擔任領隊的逗留條件所規限;
2.已滿18歲;
3.符合合適持有領隊牌照的規定;
4.持有旅監局指明的機構發出的有效急救技能證書或其他類似證明書;
5.符合學歷規定;a)修畢香港的五年中學學制的中五年級學歷,或新高中學制的高中三年級學歷(或同等學歷);或b)就於香港境外修畢的學歷而言,有關申請人須證明並使旅監局信納,該學歷等同於(a)分段指明的學歷;
6.已修畢旅監局指明的試前訓練課程;
7.已在旅監局指明的領隊領牌考試中,考取合格;及
8.已繳付相關訂明費用。
申請已成功提交
參考編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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